人社部对延长妇女退休年龄的答复
人社提字〔2018〕33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2364号(社会管理类211号)提案的答复
你们提出的关于延长妇女退休年龄成趋势,提升我国妇女就业参与权的提案收悉,经商全国妇联,现答复如下: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女性在我国政治、经济等各个领域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许多女性在达到现行退休年龄时正处于经验丰富、创造力强的阶段,应充分利用好这一群体的创新创造价值。相应延迟女性退休年龄,应该说是一种发挥人力资源优势的客观要求和必然趋势。但退休年龄的调整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经济政策,涉及人口结构、人力资源供求、代际关系、社会保障基金平衡等多方面因素。对于这一问题,当前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及企业间存在不同的看法和意见,需要审慎研究。一方面,一些受教育程度较高的职业女性要求延长退休年龄,达到男女同龄退休;另一方面,一些在企业工作的尤其是以体力劳动为主、工作条件艰苦、身体状况较差的女性基本赞成维持现状,有的甚至还要求提前退休。为此,研究调整女性退休年龄问题既要考虑社会各阶层劳动妇女对退休年龄的不同诉求,尊重多数职工的利益和愿望,也要考虑社会分工、就业形势、社会保障以及经济发展等多方面因素。
2015年初,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对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女性高级专家可到60周岁退休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这也是贯彻中共中央要求和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重要举措。你们提出的建议,与中共中央的要求在方向上是一致的,也反映了当前政策背景下一部分女性的心声。另外,原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规定,女性高级专家凡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到60周岁离退休;对年满60周岁的少数女性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后,副教授级可以最长延长退休年龄至65周岁,教授级可以最长延长退休年龄至70周岁。
中共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都对研究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提出了明确要求。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别是劳动力总量的变化情况、就业状况、社会保障基金长期可持续发展情况以及社会各界的接受程度,统筹考虑男女职工的退休年龄问题,深入研究论证,适时提出延迟退休年龄方案。
感谢你们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8年8月13日